① 再生育审批表;
② 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③ 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其他证明材料;(如孕检证明等)
④ 户口簿、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免冠近照各1张。
1、要求再生育的夫妻在怀孕之前向女方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专干领取再生育审批表,计划生育专干应向其宣传《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
2、夫妻双方按要求填表,并请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后,将下列材料交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户口所在地(婚入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
① 再生育审批表;
② 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③ 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其他证明材料;(如孕检证明等)
④ 户口簿、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免冠近照各1张。
3、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婚育状况,并在审批表内签署意见,然后将所有材料报送发证机关。(在所有材料的复印件由街、镇计生办主任签上“经审查,与原件无异”并签名。)
4、发证机关收到上报材料10日内,应由本机关政策法规机构审核材料后提出初审意见,并报经生育证审批小组集体审批。
5、经审定符合条件的,由发证机关的计划统计机构立即通知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由其督促申请人双方各自所在工作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将获准再生育小孩的孩次、合法生育时间和举报电话张榜公示,5日内无群众举报或异议的再签发生育证。对群众举报申请理由不实的,发证机关应组织人员调查核实。
6、发证机关通知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工作人员尽快领回生育证并送给申请人。
7、对不符合生育条件或办证要求的,由发证机关政策法规机构负责将材料退回申报单位并书面说明理由,或责成申请单位限期完善补充有关材料。
办理对象 |
办理地点 |
已婚夫妻双方均为本地 |
女方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 |
已婚夫妻女方为本地,男方为非本地(外省户口、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外国人和归国华侨) |
女方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 |
已婚夫妻男方为本地,女方为省内其他地市 |
男方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 |
已婚夫妻男方为本地,女方为省外户口(外省户口、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外国人和归国华侨等) |
男方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 |
本地未婚已生育的育龄妇女 |
女方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 |
本地未婚已收养的育龄妇女 |
女方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 |
已婚夫妻双方均为本地;
已婚夫妻女方为本地,男方为非本地(外省户口、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外国人和归国华侨);
已婚夫妻男方为本地,女方为省内其他地市;
已婚夫妻男方为本地,女方为省外户口(外省户口、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外国人和归国华侨等);
本地未婚已生育的育龄妇女;
本地未婚已收养的育龄妇女;
办理材料 |
材料要求 |
身份证 |
请提供夫妻男女双方身份证;并提供1份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到一张A4纸上 |
结婚证等婚姻状况证明 |
1、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男女双方两本); 2、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出示原件和复印件); 3、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并提供2份A4纸复印件; 4、未婚已生育、已收养的育龄妇女不需要提供。 |
户口本 |
若为集体户口,请携带本人页、首页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提供1份复印件,本人页和首页复印到一张A4纸上。 |
女方一寸近照 |
免冠,彩色,2张 |
生育证发放登记表 |
夫妻在孕期内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办理妊娠登记,并获得生育证发放登记表。 |
女方为本地,男方是港澳台居民 |
需要提供由当地或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出具的有效的婚姻情况证明、身份证和护照等的原件和1份复印件。 |
女方为本地,男方是华侨、外国人 |
需要提供外国驻华大使馆或单位开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护照及1份复印件。 |
男方为本地,女方是外省 |
女方户籍地所在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同意由男方户籍所在地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证明及女方在户籍地生活期间的婚育状况书面材料 |
男方为本地,男方是港澳台居民 |
需要提供由当地或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出具的有效的婚姻情况证明、身份证和护照等的原件和1份复印件。 |
男方为本地,女方是华侨、外国人 |
需要提供外国驻华大使馆或单位开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护照及1份复印件。 |
再婚夫妻均无子女 |
属再婚情况的夫妻,需出具再婚前无子女的相关证明材料或子女死亡证明。 |
已婚夫妻失独 |
已婚夫妻失去独生子女,需出具子女死亡证明 |
未生育但已收养小孩儿 |
育龄妇女,收养过小孩儿,但未生育的,需出具收养登记相关材料。 |
均属市外户籍办理一孩生育证 |
1、女方的居住证,1份复印件; 2、女方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
委托他人办理 |
1、委托人身份证; 2、委托书。 |
未婚生育 |
社会抚养费征收收据等相关材料。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湖南省生育服务登记和生育证管理办法》
办理对象 |
办理地点 |
已婚夫妻双方均为本地 |
女方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 |
已婚夫妻女方为本地,男方为非本地(外省户口、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外国人和归国华侨) |
女方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 |
已婚夫妻男方为本地,女方为省内其他地市 |
男方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 |
已婚夫妻男方为本地,女方为省外户口(外省户口、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外国人和归国华侨等) |
男方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 |
本地未婚已生育的育龄妇女 |
女方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 |
本地未婚已收养的育龄妇女 |
女方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 |